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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团建中员工受伤,若团建是用人单位组织且与工作相关(如增强团队凝聚力),通常可认定为工伤。处理需遵循“及时救治—固定证据—工伤认定—协商/仲裁/诉讼”流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若公司拒绝配合,员工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公司团建,员工受伤怎么办 公司团建是企业常见的团队建设活动,形式多样(如户外拓展、体育比赛、聚餐旅行等)。员工在团建中受伤(如运动拉伤、意外摔倒、交通意外等)后,责任归属和权益保障是核心问题。实践中,部分公司可能以“自愿参加”“非工作时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法律层面需结合团建性质、组织主体、活动目的综合判定。及时、规范处理不仅能保障员工权益,也能避免企业陷入法律风险。 例如:小李参加公司组织的“爬山团建”时不慎滑倒骨折,公司认为活动是“自愿报名,与工作无关”,拒绝赔偿。这种情况下,小李是否有权要求工伤待遇?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团建由公司组织且与工作目的相关,员工受伤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 员工团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要素。司法实践中,对这三要素的认定已从“严格限定”扩展到“合理延伸”,具体解析如下: 1. 团建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若属于“单位指派或强制要求参加”,或“以增强团队协作、提升工作效率为直接目的”,则可视为“因工外出”或“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例如,公司为推动项目合作组织的“部门联谊团建”,或作为新员工培训环节的“拓展活动”,均属于间接服务于工作的场景,其时间和场所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2. 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不仅指直接执行工作职责,还包括“与工作任务相关的预备性、收尾性活动”及“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关联的集体活动”。团建的核心目的是增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员工协作能力,属于“间接服务于工作”的行为,员工在此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即使活动包含娱乐性质(如趣味运动会),只要组织主体是公司,且未脱离“团队建设”的核心目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例外情形: 若员工在团建中因“醉酒、故意犯罪、自残或自杀”受伤,或擅自脱离团队从事与团建无关的个人活动(如单独去危险区域探险),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行动建议: 1. 第一时间救治并保留医疗证据: 受伤后立即就医,要求医院开具完整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需注明“工伤”或“意外受伤”),所有医疗费票据(门诊/住院)均需留存原件,避免使用医保报销(医保报销可能被视为“个人原因受伤”,影响工伤认定)。 2. 固定团建与受伤的关联证据: 收集公司发布的团建通知(邮件、微信群聊、OA系统截图等,需体现“公司组织”“强制/鼓励参加”“活动目的”)、现场照片/视频(显示公司标识、组织者、受伤瞬间)、证人证言(同事的书面证明或联系方式),证明团建的“单位组织属性”和受伤的“客观事实”。 3. 督促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受伤后1个月内,书面要求公司向当地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公司盖章)。若公司拒绝或拖延(超过30日未申请),员工可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社保局提交申请(需携带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记录、团建证据等材料)。 4. 配合工伤认定调查: 社保局受理后可能进行调查(如询问公司负责人、同事),需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补充证据(如活动行程单、交通安排记录等),确保认定结论准确。 5. 待认定后协商赔偿或启动维权: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若公司已缴纳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若未缴纳,则全部赔偿由公司承担。可先与公司协商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赔偿计算方法: 若员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以已认定工伤且未缴纳工伤保险为例,由公司全额承担): 1. 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实际支出(凭医疗票据实报实销,不含自费项目)。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员工因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计算公式:停工留薪期工资=月工资×停工月数(月工资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无平均工资按当地社平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若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计算,期限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按等级支付(一级27个月工资,二级25个月……十级7个月工资,工资标准同停工留薪期工资)。 5. 其他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出差标准)、交通费(就医必要的交通支出)、辅助器具费(如轮椅、拐杖,需经社保局确认)等。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优先推荐): 员工可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管理层沟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清单》《伤残鉴定报告》(如有),明确赔偿项目及金额(参考“赔偿计算方法”),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注明支付时间、方式、争议解决条款)。协商时可适当让步(如放弃部分非必要费用),但核心权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需全额主张。 2. 向社保局申请行政监督: 若公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或缴纳工伤保险,可向当地社保局投诉,要求责令公司限期改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司未参保的,需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赔偿)。 3. 申请劳动仲裁: 协商无果或公司拒绝赔偿的,员工需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或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1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主张工伤赔偿(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记录、工资证明、仲裁申请书等材料)。仲裁周期一般45-60天,裁决结果可作为执行依据。 4. 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公司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裁决书、公司财产线索等)。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临有话说:员工团建受伤并非“与公司无关”,只要活动由公司组织且服务于工作目的,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处理时需牢记“证据是核心,时效是关键”——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30日内要求公司配合,超期可能丧失维权机会。实践中,类似“团建自愿参加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申请工伤”“团建中第三方侵权(如景区设施问题)谁担责”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2026-01-26 14:51:19
公司团建中员工受伤,若团建是用人单位组织且与工作相关(如增强团队凝聚力),通常可认定为工伤。处理需遵循“及时救治—固定证据—工伤认定—协商/仲裁/诉讼”流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若公司拒绝配合,员工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公司团建,员工受伤怎么办 公司团建是企业常见的团队建设活动,形式多样(如户外拓展、体育比赛、聚餐旅行等)。员工在团建中受伤(如运动拉伤、意外摔倒、交通意外等)后,责任归属和权益保障是核心问题。实践中,部分公司可能以“自愿参加”“非工作时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法律层面需结合团建性质、组织主体、活动目的综合判定。及时、规范处理不仅能保障员工权益,也能避免企业陷入法律风险。 例如:小李参加公司组织的“爬山团建”时不慎滑倒骨折,公司认为活动是“自愿报名,与工作无关”,拒绝赔偿。这种情况下,小李是否有权要求工伤待遇?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团建由公司组织且与工作目的相关,员工受伤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 员工团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要素。司法实践中,对这三要素的认定已从“严格限定”扩展到“合理延伸”,具体解析如下: 1. 团建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若属于“单位指派或强制要求参加”,或“以增强团队协作、提升工作效率为直接目的”,则可视为“因工外出”或“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例如,公司为推动项目合作组织的“部门联谊团建”,或作为新员工培训环节的“拓展活动”,均属于间接服务于工作的场景,其时间和场所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2. 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不仅指直接执行工作职责,还包括“与工作任务相关的预备性、收尾性活动”及“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关联的集体活动”。团建的核心目的是增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员工协作能力,属于“间接服务于工作”的行为,员工在此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即使活动包含娱乐性质(如趣味运动会),只要组织主体是公司,且未脱离“团队建设”的核心目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例外情形: 若员工在团建中因“醉酒、故意犯罪、自残或自杀”受伤,或擅自脱离团队从事与团建无关的个人活动(如单独去危险区域探险),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行动建议: 1. 第一时间救治并保留医疗证据: 受伤后立即就医,要求医院开具完整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需注明“工伤”或“意外受伤”),所有医疗费票据(门诊/住院)均需留存原件,避免使用医保报销(医保报销可能被视为“个人原因受伤”,影响工伤认定)。 2. 固定团建与受伤的关联证据: 收集公司发布的团建通知(邮件、微信群聊、OA系统截图等,需体现“公司组织”“强制/鼓励参加”“活动目的”)、现场照片/视频(显示公司标识、组织者、受伤瞬间)、证人证言(同事的书面证明或联系方式),证明团建的“单位组织属性”和受伤的“客观事实”。 3. 督促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受伤后1个月内,书面要求公司向当地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公司盖章)。若公司拒绝或拖延(超过30日未申请),员工可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社保局提交申请(需携带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记录、团建证据等材料)。 4. 配合工伤认定调查: 社保局受理后可能进行调查(如询问公司负责人、同事),需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补充证据(如活动行程单、交通安排记录等),确保认定结论准确。 5. 待认定后协商赔偿或启动维权: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若公司已缴纳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若未缴纳,则全部赔偿由公司承担。可先与公司协商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赔偿计算方法: 若员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以已认定工伤且未缴纳工伤保险为例,由公司全额承担): 1. 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实际支出(凭医疗票据实报实销,不含自费项目)。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员工因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计算公式:停工留薪期工资=月工资×停工月数(月工资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无平均工资按当地社平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若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计算,期限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按等级支付(一级27个月工资,二级25个月……十级7个月工资,工资标准同停工留薪期工资)。 5. 其他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出差标准)、交通费(就医必要的交通支出)、辅助器具费(如轮椅、拐杖,需经社保局确认)等。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优先推荐): 员工可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管理层沟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清单》《伤残鉴定报告》(如有),明确赔偿项目及金额(参考“赔偿计算方法”),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注明支付时间、方式、争议解决条款)。协商时可适当让步(如放弃部分非必要费用),但核心权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需全额主张。 2. 向社保局申请行政监督: 若公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或缴纳工伤保险,可向当地社保局投诉,要求责令公司限期改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司未参保的,需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赔偿)。 3. 申请劳动仲裁: 协商无果或公司拒绝赔偿的,员工需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或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1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主张工伤赔偿(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记录、工资证明、仲裁申请书等材料)。仲裁周期一般45-60天,裁决结果可作为执行依据。 4. 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公司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裁决书、公司财产线索等)。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临有话说:员工团建受伤并非“与公司无关”,只要活动由公司组织且服务于工作目的,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处理时需牢记“证据是核心,时效是关键”——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30日内要求公司配合,超期可能丧失维权机会。实践中,类似“团建自愿参加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申请工伤”“团建中第三方侵权(如景区设施问题)谁担责”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2026-01-26 11:43:40
爬山时被他人挤下山坡摔伤,游客索赔需明确责任主体(侵权人及可能的景区管理者),通过固定证据(报警记录、医疗凭证、监控等)主张权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关键在于证明侵权人过错及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维权路径。 爬山时被他人挤下山坡摔伤住院,游客如何索赔 随着户外旅游的普及,爬山成为许多人休闲选择,但节假日景区人流密集,拥挤导致的意外时有发生。比如在狭窄山路、观景台等区域,因他人推挤、碰撞导致游客摔伤住院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类纠纷涉及侵权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两大法律关系,游客索赔需厘清“谁来赔”“赔什么”“怎么赔”三个核心问题,既要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也要审视景区是否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最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游客被他人挤下山坡摔伤,本质上属于人身侵权纠纷,责任认定需围绕“过错”展开。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直接侵权人(挤人的游客)的责任:若挤人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如未注意周围环境、推搡他人),导致游客失去平衡摔伤,挤人者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例如,游客甲在拥挤山路中为抢占位置突然侧身推挤游客乙,导致乙摔下山坡,甲的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景区管理者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需对游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若景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拥挤风险(如未设置限流标识、危险路段未安排人员疏导、未安装防护栏或警示标志),则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例如,事发路段为狭窄陡坡,景区未设置“注意拥挤”“保持距离”的警示标志,也未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此时景区需对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需注意:若景区已尽到合理保障义务(如设置明显警示、高峰时段限流、危险区域有防护设施),则无需担责;若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景区仅在“未尽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行动建议: 1. 立即固定现场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10),由警方记录事发经过、侵权人信息(如有)、证人联系方式,形成《接警记录》或《事故认定书》,这是证明侵权事实的关键证据。若侵权人在场,要求其留下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避免事后失联。 2. 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尽快到正规医院治疗,保留所有医疗凭证(门诊病历、住院志、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等),注明“摔伤原因”(如“爬山时被他人挤下山坡”),后续赔偿需以此为依据。若伤情严重,建议在治疗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需警方或法院委托)。 3. 联系景区调取关键证据:事发后24小时内联系景区管理处,要求调取事发地监控录像(注意:监控录像通常保存7-30天,需尽快申请),并索要《景区安全管理记录》(如人流统计、工作人员排班表),证明景区是否存在管理过失。 4. 收集辅助证据:寻找现场目击者,记录其姓名、电话(可请警方协助);保存与侵权人、景区的沟通记录(短信、微信聊天、录音等);拍摄事发地环境照片(如是否有防护设施、警示标志),证明现场安全条件。 赔偿计算方法: 游客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如下(具体以实际损失和证据为准): 1.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需提供正规发票及费用清单。 2.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医嘱休息时间或鉴定意见)和收入状况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均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需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数(通常1人)、护理期限(住院期间+出院后护理期,以医嘱或鉴定为准)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标准;无收入的,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如每天100-200元)。 4. 交通费:按就医、复查、处理事故的实际交通支出计算(需提供车票,注明起止地点、时间与就医匹配)。 5.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如每天50-100元,以住院天数为准)。 6. 营养费:根据伤情需要,参照医嘱或鉴定意见,一般按每天30-50元计算,期限为住院期间或医嘱营养期。 7. 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需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1-10级),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1级100%、10级10%)×赔偿年限(60岁以下20年,60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 8.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伤情严重(如致残或面部疤痕),可主张5000-10万元(根据伤残等级、当地经济水平调整)。 解决方法: 1. 优先协商解决:治疗稳定后,可先与侵权人、景区(如有责任)协商赔偿。协商时需提交证据清单(医疗记录、报警回执、误工证明等),明确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注明“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避免后续纠纷。 2. 申请调解:若协商无果,可向景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12315)、旅游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公安机关申请调解。调解需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可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盖章,赋予强制执行力)。 3. 提起诉讼(最终途径):若协商、调解均失败,可向法院起诉。步骤:①确定被告(侵权人、景区,或二者为共同被告);②选择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事发地或景区所在地法院);③提交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医疗记录、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等);④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根据过错比例判决责任方赔偿。 提示: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伤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需在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临有话说:爬山摔伤索赔的核心是“证据+责任认定”,及时报警、保留医疗记录、固定侵权人与景区的过错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实践中,侵权人逃逸或景区推诿责任的情况常见,建议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分析证据链,明确责任比例(如侵权人承担80%、景区承担20%)。此外,游客出行时应注意观察环境、避免拥挤,遇危险路段主动避让。若你遇到“景区拒绝调取监控”“侵权人无力赔偿”等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让专业律师为你的权益保驾护航。
2026-01-22 14:47:20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025-11-30 00:00:32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025-11-30 00:00:25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025-11-30 00:00:19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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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025-11-30 00:00:08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025-11-30 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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